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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惠玉、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玉,陈晓玲,陈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惠玉,女,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晓玲,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金春,男,194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惠玉与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惠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向申请执行人陈惠玉偿还借款107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94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6%自2014年6月2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借款13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6月1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向申请执行人陈惠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至今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无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文钦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互联网银行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可供执行的证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的工商登记信息;(2)经向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有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的船舶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将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通过福清市电视台曝光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的失信行为;(3)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晓玲名下坐落于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桔围自然村锦绣.V1国际1号楼403单元【房产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4)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金春名下坐落于福清市××××号及其地上建筑物。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惠玉也未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晓玲、陈金春名下房产本院另案执行已查封,经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