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创业女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艳、杜方奇、冯永胜、王建飞、冯治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创业,张艳,杜方奇,冯永胜,王建飞,冯治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创业女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艳,女性,汉族,1963年10月09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方奇,男性,汉族,1967年0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永胜,男性,汉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飞,男性,汉族,1959年0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治银,男性,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创业女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艳、杜方奇、冯永胜、王建飞、冯治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83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怀平执行员 韩炳宏执行员 郝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亚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