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亚林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淑芝申请执行彭京波、李盘、陈金生、佟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淑芝,彭京波,李盘,陈金生,佟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亚林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林淑芝,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尚志市医药药材公司退休职工,住亚布力林业局。被执行人:彭京波,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亚布力镇大青山村农民,住亚布力林业局。被执行人:李盘,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亚布力镇大青山村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陈金生,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亚布力镇大青山村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佟志忠,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亚布力镇大青山村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林淑芝申请执行彭京波、李盘、陈金生、佟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险峰审判员 马继江审判员 耿殿湖二O一七月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