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太锋万源市鑫侬虹雳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王万国买卖合同纠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锋,万源市鑫侬虹雳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948号原告:陈太锋,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万源市鑫侬虹雳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世纪新城B栋4楼4号。被告:王国,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太锋诉被告万源市鑫侬虹雳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王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太锋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太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00元,减半收取为632.00元,由陈太锋负担。审判员 刘伟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