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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太锋万源市鑫侬虹雳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王万国买卖合同纠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锋,万源市鑫侬虹雳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948号原告:陈太锋,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万源市鑫侬虹雳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世纪新城B栋4楼4号。被告:王国,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太锋诉被告万源市鑫侬虹雳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王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太锋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太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00元,减半收取为632.00元,由陈太锋负担。审判员  刘伟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