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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辉申请执行冯昌江、董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冯昌江,董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冯昌江,男,39岁,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董艳玲,女,37岁,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克东商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已申请执行,现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克东商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