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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北京都市庄园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河漕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北京都市庄园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9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河漕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河槽村养殖小区(村西北1000米)。组织机构代码68287XXXX。法定代表人:王树生,社长。被执行人北京都市庄园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小水峪村村南500米。法定代表人:许明海,社长。北京河漕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北京都市庄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京0118民初7659号调解书,判定北京河漕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北京恒源伟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大棚租赁合同及北京恒源伟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北京都市庄园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大棚租赁合同均继续履行。北京都市庄园种植专业合作社给付北京河漕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剩余租金和违约金共计五十一万元(其中剩余租金四十五万七千一百元已给付,违约金五万二千九百元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7年2月3日、2017年3月22日、2017年6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无机动车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2日暂停北京都市庄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工商变更登记。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765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培成审判员  刘卫东审判员  李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