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志理与葛满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理,葛满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439号原告:王志理,男,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满丽,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勤,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理与被告葛满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王志理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英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