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龙云峰、刘洪涛、曹振民、柯建国借款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柯建国,刘洪涛,曹振民,龙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被告:柯建国,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刘洪涛,男,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曹振民,男,1965年10月5日生,回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龙云峰,男,196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龙云峰、刘洪涛、曹振民、柯建国借款借贷纠纷一案中,龙云峰、刘洪涛、曹振民、柯建国应支付欠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81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7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