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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5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思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思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767号被执行人:杨思源,男,199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杨思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刑二初字第0059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杨思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移交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594号刑事判决书涉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鑫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