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巩一龙与被执行人褚继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一龙,褚继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巩一龙被执行人褚继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巩一龙与被执行人褚继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甘10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褚继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巩一龙借款30万元,并从2016年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970元,由被告褚继业负担。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褚继业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巩一龙现金90000元,执行费2253元由被执行人褚继业承担。剩余款项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巩一龙于2017年10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本院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巩一龙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155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