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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峰与松原市蓝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翟延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松原市蓝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翟延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吉0702执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松原市蓝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宁江区乌兰大街。法定代表人翟延廷,经理。被执行人翟延廷,男,1954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松原市蓝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翟延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松原市蓝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峰货款316984元。二、被告翟延廷对被告松原市蓝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欠款162241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1元,由二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查询手段,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0702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张大华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