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恢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任同军、宋俊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同军,宋俊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恢189号申请执行人任同军,男,汉族,住。被执行人宋俊周,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任同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宋俊周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559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雅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