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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91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民初360号原告:惠州大亚湾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福阳。委托代理人:曾保育,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女,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王立平,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泽文,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惠州大亚湾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大亚湾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5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李海仁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