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志先与郝瑞峰、刘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先,郝瑞峰,刘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66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先,又名王猫小,男,汉族,1949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准格尔旗。被执行人郝瑞峰,男,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刘继林,女,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志先与被执行人郝瑞峰、刘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志先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