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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5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丁学贵与被告杨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学贵,杨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410号原告:丁学贵,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溧水区。被告:杨华,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新区支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赵声路103号。原告丁学贵与被告杨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丁学贵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学贵负担。审 判 员  夏明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夏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