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大家出版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家出版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博众博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261号申请执行人:大家出版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刘明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博众博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810XXXX)。法定代表人:孙洪波,总裁。大家出版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传媒公司)与北京博众博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博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7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大家传媒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博众博阅公司给付人民币512111.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博众博阅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其名下银行存款47427元本院已执行。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博众博阅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博众博阅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大家传媒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512111.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受偿47427元。现申请执行人大家传媒公司无法提供被��行人博众博阅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博众博阅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