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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云德与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德,王德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209号原告:孙云德,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王德利,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孙云德与被告王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孙云德在起诉后无法提供王德利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王德利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云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武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红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