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魏建华、毛传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华,毛传德,卞宜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6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建华,男,生于1989年5月11日,汉族,住枝江市问安镇官垱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89********。被执行人:毛传德,男,生于1979年9月8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卞宜娅,女,生于1982年7月7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魏建华与被执行人毛传德、卞宜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唯一可供执行财产已抵押给银行,且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魏建华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黄亚州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灵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