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丁瑞海与贾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瑞海,贾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849号申请执行人丁瑞海,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执行人贾有军,男,1979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丁瑞海与被执行人贾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贾有军于2016年1月10日前给付原告丁瑞海化肥款3798元。剩余3000元给被告贾有军于2016年10月1日前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丁瑞海。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查询手段,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宁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张大华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