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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丁瑞海与贾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瑞海,贾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849号申请执行人丁瑞海,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执行人贾有军,男,1979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丁瑞海与被执行人贾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贾有军于2016年1月10日前给付原告丁瑞海化肥款3798元。剩余3000元给被告贾有军于2016年10月1日前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丁瑞海。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查询手段,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宁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张大华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