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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新野县城乡规划局与杨合林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城乡规划局,杨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徐选举,局长。被执行人杨合林,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城乡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杨合林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9行审15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