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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靖书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靖书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580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勇,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秀海,该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军,该社职工。被告:靖书芹,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靖书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靖书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靖书芹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靖书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80元人民币,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章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全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