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登菊与刘君、也尔灭克·朱玛哈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菊,刘君,也尔灭克·朱玛哈贝,刘小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东石油支公司乌鲁木齐石油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808号原告:杨登菊,女,生于1967年11月6日,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刘君,男,生于1983年3月4日,汉族,驾驶员,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也尔灭克·朱玛哈贝,男,生于1981年11月10日,哈萨克族,住新疆托里县。被告:刘小平,男,生于1971年6月24日,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喀普其克路。负责人:宋保和,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东石油支公司乌鲁木齐石油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乌市北京南路865号豪威大厦19楼1903号。负责人:薛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登菊诉被告刘君、也尔灭克·朱玛哈贝、刘小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托里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东石油支公司乌鲁木齐石油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乌市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人民财险乌市营销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结果地均在新疆托里县境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在新疆托里县,因此本案应当由新疆托里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登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纠纷起诉,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地均不在遂宁市船山区辖区。虽然被告刘君户籍地在遂宁市船山区辖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新疆托里县,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疆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