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水青、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水青,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林水青,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洋溪镇新街村一幢1号三楼。法人代表人:郑新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水青与被执行人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17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清审判员 郭惠容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