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市信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信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吕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404民初3676号原告赤峰市信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鹏飞房地产商住楼2号2-1-01012厅。法定代表人贾某,经理。被告吕某,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7802121149,汉族,职业不详,原住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河路南段东侧医药公司1号楼132室,现住址不详。原告赤峰市信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信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佣金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有偿服务,被告在原告处经中介服务购买楼房一处,现欠原告佣金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7年2月1日前偿还。到期后被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吕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欠条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9日,被告吕某与原告赤峰市信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外人于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案外人于某买卖位于鸭子河路南段医药公司1#住宅楼房屋提供居间服务,房屋总价款为278000元;同时约定,被告自合同签订之日应向原告支付房屋总价1%的服务佣金及贷款总额3%-5%的贷款服务佣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佣金。2016年8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载明其所欠原告的5000元佣金应于2017年2月1日前付清。此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拖欠原告赤峰市信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属实,被告为此为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已由居间合同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于法有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赤峰市信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欠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送达费400元,由被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莹莹审判员何滨人民陪审员鲁志军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