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民终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方辉与伍成超、李万龙、甘慧平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方辉,伍成超,李万龙,甘慧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78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方辉,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成超,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龙,男,1968年5月3日出生,苗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慧平(李万龙配偶),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苗族。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明,男,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方辉与被上诉人伍成超、李万龙、甘慧平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3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3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陈方辉。审 判 长  杨光福审 判 员  龙少松审 判 员  曾浩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乐融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