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1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葫芦岛振博矿山机械厂与平泉县宏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振博矿山机械厂,平泉县宏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振博矿山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张大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平泉县宏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勇,经理。葫芦岛振博矿山机械厂申请执行平泉县宏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振博矿山机械厂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庆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