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查树盛与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树盛,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98号原告:查树盛,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树林,男,1969年11月2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系查树盛哥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智超,男,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武穴市保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2077048-2。法定代表人:劳威文,男,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贤章,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住武穴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海,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查树盛与被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原告查树盛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树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树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查树盛负担。审判长 饶国雄审判员 范胜临审判员 曾红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