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017执2240农行与王淑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王淑清,大连兴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710-14号。法定代表人:韩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传科,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淑清,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执行人:大连兴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村。法定代表人:张玉丹,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淑清、大连兴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35622.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淑清、大连兴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告书及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王淑清、大连兴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淑清、大连兴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淑清名下房屋一处,经网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曲 成执行员 宫元达执行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逄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