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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向利军、赵柳松、陈仁奎、陈来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利军,赵柳松,陈仁奎,陈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向利军,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12日,甘肃省泾川县人。被执行人赵柳松,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0日,甘肃省泾川县人。被执行人陈仁奎,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6日,甘肃省泾川县人。被执行人陈来贵,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10日,甘肃省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利军、赵柳松、陈仁奎、陈来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向利军、陈仁奎、赵柳松、陈来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1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荆 涵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