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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黄强兰黄昭财等与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向阳村偏坡社物权保护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昭财,王少容,黄强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向阳村偏坡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317号申请人黄昭财,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王少容,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黄强兰,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向阳村偏坡社,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向阳村5组。法定代表人蔡启元,社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强兰、黄昭财、王少容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向阳村偏坡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向阳村偏坡社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强兰、黄昭财、王少容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386.18元。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23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毅审判员 郭云雨审判员 李克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