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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吕夫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吕夫良,俞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26号22栋411、413室。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夫良,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俞祥武,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被执行人吕夫良、俞祥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3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