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吕夫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吕夫良,俞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26号22栋411、413室。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夫良,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俞祥武,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被执行人吕夫良、俞祥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3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