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与赵克超、赵旭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赵克超,赵旭杰,陈会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941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代表人黄歌赢,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焦伟,男,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新野县。被执行人赵克超,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赵旭杰,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陈会旭,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克超、赵旭杰、陈会旭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延波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钮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