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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凤芝与梨树县园艺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芝,梨树县园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芝。被执行人梨树县园艺村村民委员会。上列当事人因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梨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对(2016)吉0322执73号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赔偿金208207元;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718元;诉讼费1244元;执行费2900元,共计:244069元。申请执行人已实际接收此款,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