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5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马文龙与刘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龙,刘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5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文龙,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有,男,197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马文龙与刘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