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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18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鄞丹与深圳市正道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真美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鄞丹,深圳市正道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真美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甘红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188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鄞丹,男,汉族,1979年9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濮庆,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正道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四川大厦A座1018(1013B、1014)室,组织机构代码051525392。法定代表人甘红川。被执行人深圳市真美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上步中路四川大厦A座1006室,组织机构代码051525392。法定代表人甘红川。被执行人甘红川,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鄞丹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正道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真美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甘红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4民初9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甘红川持有深圳市昊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25%的股权、持有深圳市小美生活实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持有深圳市真美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80.155%的股权以及其持有深圳市玉洁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50%股权,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真美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真美优品实业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上述轮候冻结的股权及冻结的股权均无法处分。本院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聂赫男执行员  计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立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