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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永斌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特68号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明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臧士国,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航,公民身份号码×××,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社员工,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申请人:赵永斌,公民身份号码×××,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赵永斌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景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