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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邝国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4549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邝国锋,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邝国锋刑事罚金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刑终6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邝国锋犯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五千元。根据移送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邝国锋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109号604房已由本院另案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粤A×××××、粤A×××××、粤A×××××的小汽车已被本院档案查封,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须等待上述房产另案处理结果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在上述房产处理期间,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张中科执行员  李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嘉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