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明光、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光,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光,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光与被执行人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福劳人仲案字(2016)第12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明光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反馈信息中存款严重不足;于2017年7月31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信息中无登记信息;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向工商总局查询股权信息,反馈信息中无登记信息;于2017年10月13日向不动产中心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李明光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福劳人仲案字(2016)第12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