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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宏林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宏林建筑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1589号原告:邯郸市宏林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书龙。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鹤。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宏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观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