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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与孙萌萌、赵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孙萌萌,赵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563号原告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赵栋华。委托代理人高扬,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萌萌(曾用名:孙盟),女,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夏邑县。被告赵珂,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住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萌萌、赵珂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后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办理减交或者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案按原告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