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更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邢威通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威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178号罪犯邢威通,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献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邢威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5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邢威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5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邢威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邢威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20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7月20日、2017年1月20日、2017年7月20日获表扬奖励5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于某、王某及罪犯证明人刘某、刘新财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邢威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威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