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建超申请执行闫文建、王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超,闫文建,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超,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被执行人闫文建,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生。被执行人王兰,女,汉族,1975年1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刘建超申请执行闫文建、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建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115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