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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伟、贾洪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贾洪均,叶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732号申请执行人:杨伟,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贾洪均,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叶光云,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伟与被执行人贾洪均、叶光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11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已冻结贾洪均银行存款1855.38元;于2017年7月31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叶光云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轮候查封无意义;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向工商总局查询股权信息,反馈信息中无登记信息;于2017年10月13日向不动产中心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反馈信息中无登记信息;于2017年10月13日向不动产中心查询房产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杨伟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11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