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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2140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与吕中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吕中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2140号原告: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东二道2号。诉讼代表人: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张沛生,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从梅,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家正,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中华,男,汉族,1984年2月17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中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2元,减半收取4301元,由原告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林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