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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12808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沈嘉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沈嘉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2808号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万亚广场。法定代表人:连允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琦萍,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佳,该公司员工。被告:沈嘉浩,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沈嘉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