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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锦立、周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立,周红,韦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陈锦立,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红,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韦振宇,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陈锦立诉被告韦振宁、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桂0202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周红、韦振宁未履行,陈锦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本案周红、韦振宁有财产,位于柳州市航二路17号宏城绿都3栋13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柳房权证;柳房共字1214129号),本院决定将之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红、韦振宁共有的位于柳州市航二路17号宏城绿都3栋13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坤审判员 罗安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书记员 雷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