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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侠、丁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侠,丁彦,丁然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2368号申请执行人:王侠,女,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丁彦,男,汉族,1962年5于15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丁然然,男,汉族,1988年1于1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侠与丁彦、丁然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然然名下有皖A×××××号奥迪牌轿车一辆、被执行人丁彦名下有皖A×××××号江淮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然然名下的皖A×××××号奥迪牌轿车和丁彦名下的皖A×××××号江淮牌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作抵付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