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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尚明时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康宝路15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广新,主任。被执行人北京尚明时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靳各寨村西8号。注册号110112010512880.法定代表人李庆连,董事长。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与北京尚明时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京0118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尚明时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密人社保责字(2016)第627号准备强制执行。现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2017年10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证券登记信息。另查,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尚明时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三辆机动车查封,但法院没有实际控制车辆。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8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判长  韦培成审判员  刘卫东审判员  李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