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中华与续远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中华,续远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姜中华,女,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续远奇(曾用名续远峰、续远齐),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姜中华与被执行人续远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续远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姜中华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给付利息;如被执行人续远齐迟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续远齐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和房产进行查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京孝人民陪审员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