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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与韩长海、田有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韩长海,田有刚,魏海占,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代表人:陈东,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焦伟,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韩长海,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新野县。被执行人田有刚,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新野县。被执行人魏海占,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李娟,女,1993年5月16日出生,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韩长海、田有刚、魏海占、李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延波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单明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钮强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